乡(镇)人民政府、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开展大气污染防治工作,加强大气污染防治监管能力建设,发现违法行为应当予以制止,并及时报告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,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相关监督管理工作。村(居)民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。
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,根据本条例规定和大气污染防治要求制定大气污染防治规划,并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,保证投入,加强环境执法、监测能力建设,建立和完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目标责任考核制度,并将考核结果向社会公示。
在环境监管方面地方部门普遍存在着有法不依,执法不严,违法不究的现象,甚至一些地方政府干预环保部门执法为一些能源消耗量大、对大气污染严重的工业项目开后门,不执行国家“先评价、后建设”的规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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